十六 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的第16條,該法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原則上會指派本院的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而對於案件情節較為複雜的情況下,必要時該法院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kmjcourt.gov.tw/chp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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