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事項。 (二)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四)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其他與請求本院賠償事件或本院求償事件有關之事項。 本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得逕由本院法官循行政系統,簽報決定之。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3條,該法條明確了該處理委員會的職掌,其中包括: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事項。 (二)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四)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其他與請求本院賠償事件或本院求償事件有關之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第六項規定,特定情況下,本院法官可以直接依據行政系統進行決定。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提供更多具體的資訊或範例來解釋這個規定在具體情況下的適用。因此,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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