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院長指派兼任。其他事務人員由院長指派委員以外之本院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中规定,本院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院长指派兼任。其他事务人员由院长指派本院人员兼充,承接主任委员的命令处理该会相关事务。 参考资料: - 法制局《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根据法制局制定的《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国家赔偿案件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方式在第二条中有详细规定。根据该法规,由于金门地方法院为中华民国或台湾的司法院,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制局的相关规定。 例子: 根据《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在类似的国家赔偿案件中,金门地方法院可以依据第2条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处理委员会,并指派相关人员处理具体事务。这可以是一起对金门县政府提起的受损赔偿请求事件,金门地方法院可以依据该法规进行处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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