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文號,並掣給收據。 前項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三 ┌─┬──┬─────────┬────┬──────────┐│福│案號│ 年度賠字第 號│收案日期│ ││建│ │ │ │ ││金├──┼─────────┼────┼──────────┤│門│ │ │ │ ││地│案由│ │終結日期│ ││方│ │ ├────┼──────────┤│法│ │ │ │ ││院│ │ │請求權人│ ││國│ │ ├────┼──────────┤│家│ │ │ │ ││賠│ │ │檔 案│ ││償├──┼─────────┼────┼──────────┤│事│承辦│ │保 存│ ││件│ │ │ │ ││卷│ │ │ │ ││宗│單位│ │期 限│ │└─┴──┴─────────┴────┴──────────┘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法院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應在該請求書上加蓋收件章戳,並記明收件日期、文號,並提供一份收據給請求人。此外,根據該要點的規定,法院應該將每個國家賠償事件編訂為卷宗並保存。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資料,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的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所示的表格,其中包括案號、年度、賠字號、收案日期等資訊,以及相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資訊。此表格用於組織和保存每個國家賠償事件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