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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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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 (格式如附件四) 並通知有關機關。 附件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拒絕賠償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法定代理人 業、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理人 右請求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損害賠償,本院認應拒絕賠償,將其理由敘述如左: 一 本件請求意旨略稱‧.....................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予拒絕賠償。 院長 ○○○ ┌──┐ │機關│ 中 華 民 國 │印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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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本院在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如果不符合,應立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根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判斷本院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本院可以不經協議,在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有關機關。 附件四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拒絕賠償書,該書列明了拒絕賠償的理由和相關資訊。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當判斷應拒絕賠償時,應按照附件四的格式,以書面形式通知請求權人。 參考資料: - 國家賠償法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期日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名詞
  • 本件名詞
  • 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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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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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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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序,如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