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附件五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通知書 年度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台端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損害賠償,茲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進行協 議,請準時到場。 二 特此通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條戳) 附記: 人 偕同 一 到場時,請攜帶本通知書至本院報到,如有證 ,並請 到場。物 攜帶 二 如就本事件提出文書時,請將案號一併記載。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解釋和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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