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六) 或另定協議期日。 附件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法定代理人 、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 表 人 右請求權人於 年 月 日請求本院損害賠償一案,經協議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院長 ○○○ ┌──┐ 中 華 民 國 │機關│ 年 月 日 │印信│ └──┘
根據提供的法規「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8條,當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時,法院可以酌量情況,視為協議不成立或另行定義協議期日。在此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範例,可以作為請求權人未到場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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