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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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採購、營繕,應切實依照有關法令踐行估價、比價、招標、驗收等程序,較為重大之採購、營繕,應組成委員會,加強監標、監收,以期財務公開,並防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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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各機關在進行採購和營繕工作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估價、比價、招標和驗收等程序。對於較為重大的採購和營繕工作,應組成委員會,加強監督標的物的選擇和收貨的過程,以確保財務公開,並預防任何形式的不正之行為的發生。 在進行採購和營繕工作時,各機關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以確保程序的公開透明和財務的公開。對於較為重大的採購和營繕工作,需組成委員會進行監督,以加強對標的物選擇和收貨過程的監督,並確保財務公開,同時也是為了防止任何不良行為的發生。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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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