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經議決停止審議程序者,嗣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以新收案件編號,不占輪次,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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