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於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中,向少年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律師於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有權向少年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且可以抄錄、重製或攝影,或向法院請求卷證影本。根據《少年少女保護法》第44條第1項,辯護律師有權獲得檢視犯罪少年案件相關卷宗的權利。這是為了確保律師能夠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以便有效地代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台灣最高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檢閱卷宗及證物的要求,應當由少年法院考量案件的性質和保護少年利益的原則來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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