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以下合稱閱卷)。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條,律師可以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檢察官聲請閱卷。這表示律師可以要求檢閱該事件的卷證,並且可以選擇抄錄、重製或攝影這些卷證。這種閱卷的方式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並且律師可以使用各種通訊工具向檢察官聲請閱卷。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在少年法庭訴訟法第24條中找到,該條規定了在少年保護事件中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在場權」的規定。根據此規定,被告在審判中有權知道並參與勘驗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並且辯護人也有權知道這些信息。因此,這一點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基本權益,使他們能夠有效地行使他們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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