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21

快速跳轉

二十一、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於2020年5月21日公布的《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1條規定了法院人員應該依法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要點,當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提出閱卷請求時,法院人員在確認其身份後,應依照律師的要求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的相關行為。 在執行抄錄、重製、攝影的過程中,法院人員需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之前,律師應將卷證核對無誤,並確定影本與原本一致。 此外,如果律師要求交付法庭錄音,法院人員應該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其他當事人隱私權和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如果涉及到國家機密案件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相關事項,法庭有權限制或拒絕交付法庭錄音。 總之,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1條,律師在進行閱卷時,可以要求法院人員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但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隱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