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於2020年5月21日公布的《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1條規定了法院人員應該依法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要點,當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提出閱卷請求時,法院人員在確認其身份後,應依照律師的要求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的相關行為。 在執行抄錄、重製、攝影的過程中,法院人員需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之前,律師應將卷證核對無誤,並確定影本與原本一致。 此外,如果律師要求交付法庭錄音,法院人員應該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其他當事人隱私權和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如果涉及到國家機密案件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相關事項,法庭有權限制或拒絕交付法庭錄音。 總之,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21條,律師在進行閱卷時,可以要求法院人員進行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但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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