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師聲請閱卷,應檢附委任狀。但已提出委任狀於少年法院或經指定為輔佐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狀,於律師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之情形,得以影本代之,並於閱卷前或閱卷時補提原本。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4條的規定,律師在聲請閱卷時,需要檢附委任狀。但如果已經在少年法院提出委任狀或被指定為輔佐人,則不需要再檢附。如果律師在透過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則可以使用委任狀的影本,並在閱卷前或閱卷時補交原本。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律師被委任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在少年法院已經提出了委任狀,他在後續的案件中想要聲請閱卷。根據這條規定,他不需要再次檢附委任狀。 另外,如果這位律師透過傳真向法院聲請閱卷,他可以先提供委任狀的影本,但需要在閱卷前或閱卷時補交原本。 以上回答是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並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要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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