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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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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少年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在該案開庭期日不得聲請閱卷,但若有急迫情形經少年法院許可則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無法在開庭之前聲請閱卷,但若有緊急情況且經過少年法院的許可,則可以在開庭前閱覽卷宗。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n.d.). 律師手冊初版_私法篇_民筦篇. 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7 - 中華民國法制資訊網. (2021年5月31日). 少年保護事件法. 檢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110

  • 律師名詞
  • 聲請名詞
  • 開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閱卷名詞
  • 釋明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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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少年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