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少年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在該案開庭期日不得聲請閱卷,但若有急迫情形經少年法院許可則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無法在開庭之前聲請閱卷,但若有緊急情況且經過少年法院的許可,則可以在開庭前閱覽卷宗。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n.d.). 律師手冊初版_私法篇_民筦篇. 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7 - 中華民國法制資訊網. (2021年5月31日). 少年保護事件法. 檢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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