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如附件一),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委任人之姓名。 (二)少年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時間。 (四)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五)預定閱卷時間。 律師以言詞、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根據上述的語境,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的第6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的規定,律師可以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並應填寫閱卷聲請書,並提供以下事項的詳細資料: 1. 聲請律師及其委任人的姓名。 2. 少年的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 3. 聲請的時間。 4. 聲請閱卷的範圍及方式。 5. 預定的閱卷時間。 如果律師以言詞、電話進行聲請,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代為填寫閱卷聲請書。 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語境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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