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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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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章(如附件一),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委任人之姓名。 (二)少年姓名、案號、案由股別。 (三)聲請時間。 (四)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五)預定閱卷時間。 律師以言詞、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語境,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的第6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的規定,律師可以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並應填寫閱卷聲請書,並提供以下事項的詳細資料: 1. 聲請律師及其委任人的姓名。 2. 少年的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 3. 聲請的時間。 4. 聲請閱卷的範圍及方式。 5. 預定的閱卷時間。 如果律師以言詞、電話進行聲請,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代為填寫閱卷聲請書。 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語境的資訊。

  • 律師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閱卷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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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如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