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7 條,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轉交給承辦的書記官處理。如果律師通過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提交閱卷申請,法院應該將其聲請書列印出來,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是於2004年1月15日透過台灣電子資訊報刊全國廣泛公告的。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尊重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相關權益,並確保其能夠有效行使防禦權。要點中還包含了其他相關事項,如律師的閱卷程序和申請要求等,以保障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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