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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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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7 條,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轉交給承辦的書記官處理。如果律師通過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提交閱卷申請,法院應該將其聲請書列印出來,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是於2004年1月15日透過台灣電子資訊報刊全國廣泛公告的。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尊重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相關權益,並確保其能夠有效行使防禦權。要點中還包含了其他相關事項,如律師的閱卷程序和申請要求等,以保障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合法權益。

  • 閱卷名詞
  • 聲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律師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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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