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8條,當律師對於聲請閱卷的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進行確認,並且將確認的內容做成紀錄附加在案卷中。如果書記官對於律師聲請閱卷的事宜有任何疑義,應當向法官報告並請求核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律師能夠依法獲得所需的卷宗資料,同時也保證了法院能夠掌握律師閱卷的情況,保障了雙方的權益。雖然在提供相關範例的資料中並未直接涉及到少年保護事件,但根據《少年及家事事件訴訟法》第48條規定,律師可以代表少年當事人參與相關審理,因此可以合理推斷這項法規也適用於少年保護事件的律師閱卷程序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