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
根据上述法规,根据少年保护事件律师阅卷要点第9条的规定,书记官在律师预定阅卷时间之前应提前检查文件,并准备好在阅卷室工作人员要求时立即交付。如果有不能交付文件的特殊情况,应在阅卷申请书上注明原因,并指定另外的阅卷时间并通知律师。如果律师要求立即阅卷,书记官应立即整理文件,并与阅卷室工作人员一起将文件交还给律师。如果有不能立即阅卷的原因,应在阅卷申请书上注明原因,并与律师协商另外的阅卷时间。 参考资料: 1. 法務部少年及家事司,「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中華民國法務部,2014年6月27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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