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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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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章(如附件二),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規定,在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并將卷證的案號和案由,逐卷和逐證記載在閱卷室收受閱卷登記簿上,並進行妥善保管。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所提供的最新版「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對於閱卷室承辦人員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卷證的登記和妥善保管等事項。

  • 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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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如附件二),且將卷證之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