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如附件二),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規定,在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并將卷證的案號和案由,逐卷和逐證記載在閱卷室收受閱卷登記簿上,並進行妥善保管。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所提供的最新版「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對於閱卷室承辦人員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卷證的登記和妥善保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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