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少年保護事件於裁定後,提起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 少年保護事件於裁定後,經提起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但卷證已送上級審法院者,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根据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1條,少年保護事件在裁定後,提起抗告之前,律師仍然可以聲請閱卷。在少年保護事件裁定後,如果有提起抗告的情况下,律師如果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非有法律允許不給予閱卷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當准許閱卷,原審法院的書記官應該在提供閱卷後,將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但是,如果卷證已經送到上級審法院,則應將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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