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2條規定,律師在閱卷之前應該事先預約或者接到通知後,在預定的時間到達法院的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的工作人員申請閱覽卷證。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發布之「司法院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司法院發布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範例:根據上述法規,當律師接到通知後,他應該在指定日期與時間前往法院的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向工作人員申請閱覽卷證。例如,如果一位律師被委託參與一個少年保護事件的訴訟,他必須根據這項法規要求去法院閱覽相關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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