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3條,律師在閱卷之前必須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律師應將所閱的卷證交還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 參考資料: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最新修正,法務部少年及家庭司,2017年修正,第1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