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 (五)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法條資訊,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4條的逐條解釋如下: 第十四條共包含了五項注意事項,主要內容是關於律師在閱覽卷證時應留意的事項。 一、律師在抄錄卷證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舉例:如果律師需要將卷證內容抄寫下來,必須使用鉛筆或其他非墨水類型的筆。 二、律師不得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舉例:律師在閱讀卷證時,不能對文件內容進行修改、更換或標記、污損等行為。 三、律師不得拆散裝訂的卷證。 舉例:如果卷證是以裝訂方式提供,律師在閱讀時不能將其拆散,必須保持原樣。 四、律師不得拆閱彌封的卷證。 舉例:如果卷證是彌封狀態,律師在閱讀時不能打開或拆開,必須尊重彌封狀態。 五、閱覽完卷內文件證物後,必須照原狀存放。 舉例:律師在閱讀完文件證物後,應將其放回原位並保持原樣。 這些注意事項旨在保障卷證的安全與完整性,並確保律師在閱讀過程中不對卷證內容進行不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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