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 法院於前項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5條規定,律師在閱卷時不僅可以閱覽卷證,還可以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也可以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法院在進行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可以加設浮水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5條。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一。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219條。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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