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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第三審法院受理之民事再審事件,於編案時,即應於卷證標目單註明:「附本院○年○月○日○○字第○○號向○○○○法院函調,由該院○年○月○日○○字第○○號函送之前訴訟程序(即○○○○法院○年○字第○○號○○○○案歷審全卷)卷宗○宗,結案時請連同再審卷宗一併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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