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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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於分庭後,逾三月尚未結案者,由研考科製作稽催單正、副本各一份(如附件四),一併送民、刑事科循一般分案併案程序送主辦法官(主辦法官應即將副本送庭長或審判長,促請提前結案);逾九月未結案者,副本逕送庭長或審判長,以免案件久懸。 經二次稽催仍未結案者,由研考科以專案陳報院長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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