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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案件之文卷及其附件歸檔有先後者,應由管理檔案人員,將新案併入舊卷,並於保存簿備考欄內,分別記明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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