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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法官認已分事件,依規定應迴避者,應敘明理由檢卷送分案庭長交分案人員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可。 前項退還事件之法官,於下次分案時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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