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第一審通常、簡易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視為撤回其訴。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行政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 (八)調解成立: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 提審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法院認聲請提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 (二)法院經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而釋放。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已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 (四)撤回聲請:聲請提審經聲請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