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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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