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及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備共同訴訟或合併之要件,而作為數案分別辦理者,其一用原卷宗號數,其餘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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