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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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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備共同訴訟或合併之要件,而作為數案分別辦理者,其一用原卷宗號數,其餘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條,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即使經過分別辯論和裁決,仍然視為一個案件,使用原卷宗號數。但如果因為缺乏共同訴訟或合併要件而分別處理,其中一個案件使用原卷宗號數,其他案件則另外開立卷宗號數。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未提及在所給的上下文中,因此無法進一步討論其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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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及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