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號) 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問題關於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0條的內容,因為提供的資料中未包含有關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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