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銷號) 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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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號) 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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