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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審理單之處理) 書記官接受審理單後,應將批辦事項之進行情形及辦畢日期於審理單內註明並加蓋職章,以明責任。若為指定期日之審理單,應於三日內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等,並應將辦理情形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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