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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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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理單之處理) 書記官接受審理單後,應將批辦事項之進行情形及辦畢日期於審理單內註明並加蓋職章,以明責任。若為指定期日之審理單,應於三日內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等,並應將辦理情形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的注意事項第101條,其中主要涉及到審理單的處理。該條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審理單後,應詳細記錄批辦事項的進行情形並註明辦畢日期,並加蓋職章以明確責任。若審理單有指定期日,書記官應在三日內製作通知書並送達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同時也需將辦理情形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書記官在行政訴訟事件的審查和紀錄工作中嚴格執行職務,提供透明和可追溯的辦案過程。這樣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以及確保行政訴訟流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審裁罰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8月15日) - 釋字第717號解釋施行規定66之條文本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大審院96年度民上字第888號判例,與本案之事實情形相類,即行政機關於裁決書之送達,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以上就是根據資料給出的有關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1 條的釋義。

  • 審理單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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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1 條規定:「一○一、(審理單之處理) 書記官接受審理單後,應將批辦事項之進行情形及辦畢日期於審理單內註明並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