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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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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書狀之送)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案件進行中提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收受後應即送請法官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2條》,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聲明或陳述書狀時,書記官應該立即將其送交法官核辦。 這條規定確定了書記官對於提出的聲明或陳述書狀的處理程序,要求他們在收到後立即將其送交給相應的法官進行核辦。該條規定旨在確保效率和流程的正確性,使得法官能夠及時審查相關文件並做出適當的決定。 此規定對保持訴訟流程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確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能夠在適當時間內被審核並考慮。透過讓法官及時接收相關文件,法院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02條》,行政訴訟網,https://www.adjudication.gov.tw/lawdetail/?catalogId=330plenycs 《行政訴訟法》

  • 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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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2 條規定:「一○二、(書狀之送核)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案件進行中提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收受後應即送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