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書狀之送核)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案件進行中提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收受後應即送請法官核辦。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2條》,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聲明或陳述書狀時,書記官應該立即將其送交法官核辦。 這條規定確定了書記官對於提出的聲明或陳述書狀的處理程序,要求他們在收到後立即將其送交給相應的法官進行核辦。該條規定旨在確保效率和流程的正確性,使得法官能夠及時審查相關文件並做出適當的決定。 此規定對保持訴訟流程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確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能夠在適當時間內被審核並考慮。透過讓法官及時接收相關文件,法院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02條》,行政訴訟網,https://www.adjudication.gov.tw/lawdetail/?catalogId=330plenycs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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