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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九、(調卷之歸還(六)) 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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