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調卷之歸還(六)) 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包含到《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9條一九九、(調卷之歸還(六))》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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