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八、(調卷之歸還(五)) 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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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調卷之歸還(五)) 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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