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調卷之歸還(五)) 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8條,如果有先行分案的情況,例如在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的分案。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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