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調卷之歸還(四)) 當事人提出證物原本,應於送達裁判正本或還卷時併為發還,不得隨卷歸檔。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7條包含了有關調卷歸還的內容。根據這一條款,當事人提出的證物原本應該在送達裁判正本或還卷時一起發還給當事人,而不應該隨卷歸檔。 範例:例如,如果有當事人在案件中提供了一份文件作為證物原本,當案件正本被送達給當事人或者還卷時,該文件應該一起發還給當事人,而不是放在案卷中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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