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六、(調卷之歸還(三)) 再審原告或聲請人本於數款再審事由聲明不服,其分屬不同審級之法院管轄者,高等行政訴訟庭就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全案卷證一併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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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調卷之歸還(三)) 再審原告或聲請人本於數款再審事由聲明不服,其分屬不同審級之法院管轄者,高等行政訴訟庭就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全案卷證一併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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