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調卷之歸還(三)) 再審原告或聲請人本於數款再審事由聲明不服,其分屬不同審級之法院管轄者,高等行政訴訟庭就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全案卷證一併函送。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6條,如果再審原告或聲請人在再審狀中聲明不服的再審事由分屬不同審級的法院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在裁定管轄部分後,應將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的部分一併連同全案卷證函送該法院。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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