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調卷之歸還(二))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廢棄原裁判移送或發交其他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移送或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5條規定了當訴訟事件被高等行政訴訟庭廢棄並移送或發交給其他有審判權或管轄權的法院後,應將全案的卷證送交給受移送或發交的法院,並隨函附上五份裁判的正本(根據需要可以做出調整);同時也應附上一份原審法院和送卷機關的裁判正本的副本。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法院,2006年3月24日修正) 《適用律法》 (林建良著,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1月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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