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五、(調卷之歸還(二))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廢棄原裁判移送或發交其他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移送或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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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調卷之歸還(二))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廢棄原裁判移送或發交其他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移送或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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