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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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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條,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審查和紀錄業務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第194條的第一項規定,如果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庭裁定駁回、發回、自為裁定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則應將所有卷證發還給原審法院。並且需要附上裁判正本五份(根據需要可能會調整數量),另外還需要附上送卷機關的裁判正本副本。以上述資料中的法例舉例,可以看到在第一項中提到,再審原告對於裁定的駁回可以提起再審之訴,此時需要把相關裁判正本一併送還原審法院。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正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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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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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94 條規定:「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