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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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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