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四、(調卷之歸還(一)) 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9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