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筆錄之製作(二))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起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俾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93 條,《筆錄之製作(二)》表示,當一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後,如果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在該期日以言詞撤回起訴,這樣的撤回應該在筆錄中明確紀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筆錄應該送達給他,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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