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三、(筆錄之製作(二))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起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俾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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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筆錄之製作(二))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起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俾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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