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筆錄之製作(一)) 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情境與法條,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2條規定,在言詞辯論期間,如果上訴人有撤回上訴的行為,應該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下來。另外,如果被告不在場,則要將筆錄送達給被告。 可參考資料如下: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https://www.tacl.gov.tw/PolicyContent.aspx?id=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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