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續收文狀之處理) 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之文狀,應依承辦法官批示辦理後,附入高等行政法院卷宗或另立尾卷;其應由原審法院附卷或辦理者(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應送交原審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1條是關於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文狀的處理程序。根據承辦法官的批示,收到的文狀應附在高等行政法院卷宗中或單獨建立一個尾卷。若是原審法院附卷或是由原審法院辦理的文件(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應該送還給原審法院。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實務全書》(最新版),法鼓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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