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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案卷之處理) 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或前一次再審之裁判者,應於卷面適當處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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