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案卷之處理) 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或前一次再審之裁判者,應於卷面適當處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
該條內容規定,在審查行政訴訟案件時,若有法官曾經參與前審裁判或前一次再審裁判的情況,應在案卷內適當位置註明應該迴避的庭別和股別。根據這條規定,該法院的書記官在處理案卷時需特別注意,確保該類案件的相關資訊被正確標示。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目前並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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