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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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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報表製作) 書記官應於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送統計室彙編,如有遲延未結事件,並應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9條,書記官在每月五日前應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並送統計室彙編。如果有遲延未結事件,則應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並送核。 此條規定書記官的義務和時間限制,即在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該報表用於統計和紀錄行政訴訟事件的進展情況。如果有遲延未結事件,書記官還需要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並送交核查。 根據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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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9 條規定:「一八九、(報表製作) 書記官應於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送統計室彙編,如有遲延未結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