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九、(報表製作) 書記官應於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送統計室彙編,如有遲延未結事件,並應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送核。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9條,書記官在每月五日前應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並送統計室彙編。如果有遲延未結事件,則應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並送核。 此條規定書記官的義務和時間限制,即在每月五日前製作「行政訴訟事件收結表」。該報表用於統計和紀錄行政訴訟事件的進展情況。如果有遲延未結事件,書記官還需要製作「遲延未結事件月報表」並送交核查。 根據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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