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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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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調閱本院卷之歸檔) 經向本院調得之相關案卷,應注意歸還文書科,不得另行併同本案卷宗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8條,當書記官調閱本院相關案卷時,應注意將這些案卷歸還給文書科,不得與本案卷宗一起歸檔。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卷的歸還和管理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2月1日,可在https://jisc.judicial.gov.tw/home/super/search_file.jsp 網站上找到。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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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8 條規定:「一八八、(調閱本院卷之歸檔) 經向本院調得之相關案卷,應注意歸還文書科,不得另行併同本案卷宗歸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