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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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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卷宗之編訂(二)) 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如當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尚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應注意第201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對於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後當事人欲申請退還裁判費時的相關程序。如果當事人尚未申請退還裁判費,書記官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文件,並將其訂入尾卷中,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高等法院書記官行政事務處理規範》。該規範由高等行政法院所制定,最新版本為2012年12月修正之版本。

  • 撤回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和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節本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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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1 條規定:「二○一、(卷宗之編訂(二)) 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如當事人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