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卷宗之編訂(二)) 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尚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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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卷宗之編訂(二)) 訴訟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成立和解、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尚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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