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其他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其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備查。 如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根據法律資訊顯示,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條中的其他注意事項包括,當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有錯誤寫、錯誤計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後,應將裁定正本及相關文件送達給相應的人。如果已調取到高等行政訴訟庭的案卷,則書記官會自行附入,如果已歸檔,則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根據此條款的內容,需要將裁定正本的六份及送達證書附在案卷內供查閱。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例子來支持這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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