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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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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其他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訴訟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其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備查。 如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訊顯示,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條中的其他注意事項包括,當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有錯誤寫、錯誤計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後,應將裁定正本及相關文件送達給相應的人。如果已調取到高等行政訴訟庭的案卷,則書記官會自行附入,如果已歸檔,則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根據此條款的內容,需要將裁定正本的六份及送達證書附在案卷內供查閱。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例子來支持這個條款。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錯誤名詞
  • 聲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 裁定名詞
  • 正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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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條規定:「二○二、(其他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