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二、(其他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其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備查。 如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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