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暫未繳納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處理) 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當事人未繳納而由國庫墊付者,於裁判確定後,送請第一審受訴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凡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事件,應於卷面加註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以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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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暫未繳納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處理) 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當事人未繳納而由國庫墊付者,於裁判確定後,送請第一審受訴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凡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事件,應於卷面加註由國庫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以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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