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及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費用等) 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 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第26條,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免除郵電送達費用。同時,在法院外為執行行為時,行政法院人員的食宿及交通費用不另外收取。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具體是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中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郵電送達費用不需要支付。同時,行政法院人員在執行行為時的食宿及交通費用免費,並且未提供有關此條規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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