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及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費用等) 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 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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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及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費用等) 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 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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